8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介绍和解读。
据悉,《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条例》围绕我省科技创新实践进行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和前瞻性的创新设计,在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层面提出了多项首创性的制度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引领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创新发展。
以基础研究及核心技术攻关“硬措施”
打造科技创新“硬实力”
针对当前我省基础研究存在的“短板”问题,《条例》通过一系列“硬措施”强化基础研究的“硬投入”。
省科技厅副厅长吴世文介绍,我省2023年省级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支持基础研究投入30.5亿元,占总支出近40%。
《条例》将“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础研究投入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此外,《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值得关注的是,在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方面,《条例》还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是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如何有效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困境?《条例》注重强化对技术创新各环节的组织管理。例如,《条例》第二十一条将我省现行且成熟有效的重大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固化为法规制度,明确分类实施多种模式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效能。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带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
科技成果转化是连接创新和产业的重要桥梁,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环节。据省教育厅二级巡视员吴艳玲介绍,近年来,我省大力促进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2023年,全省高校授权发明专利24345件,同比增长17%,以专利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1821项,合同金额11.2亿元。
然而,科技成果转化仍存在转化流程繁琐、转化周期过长、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市场对接不畅等“堵点”问题。为此,《条例》提出了系统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例如,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方面,《条例》探索在事先约定收益的前提下,高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并鼓励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此外,《条例》还提出了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明确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对于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条例》规定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以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从而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股权实施‘放管服’改革,不是‘一放了之’,而是要做到放管结合、有效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树林补充说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监管职责。
深化科技金融融合与人才高地建设
多方位服务科技创新强省建设
创新创业“始于科技、成于金融”,科技金融是我省科技创新的特色,《条例》着眼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保障体系,以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保障作用。从构建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拓宽基金退出渠道、科技信贷支持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鼓励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转让基金份额等方式退出,实现资金循环使用。
“《条例》作为全国首个对科技金融作专章规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总结提炼我省科技金融工作成功经验,围绕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保障体系进行系统规定,也是此次《条例》的亮点之一。”吴世文表示,下一步,将以落实《条例》为契机,突出对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引导各类资本聚力推动原创核心技术、前沿颠覆性技术突破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引导各类金融和资本力量对于科技型企业给予覆盖从初创到上市的全过程支持。
同时,《条例》还致力于打造一流科技人才高地,通过强化人才引育用留措施,特别是对青年科技人员、女性科技人员的支持,以及优化科研机构及其聘用人员的激励机制,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支持联合共建、促进物资流动
高水平开放合作助力科技自立自强
不拒众流,方为江海。如何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条例》突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区域创新特色,从科技合作机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交流合作、财政科研资金过境港澳使用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支持共建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粤港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支持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实施粤港澳青年交流合作项目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促进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探索实施科研用物资便捷管理模式,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建设固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绿色通道。
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生态
充分激发创新发展动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出具体部署。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在加快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关键核心作用方面大有可为。
“《条例》将我省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方面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法规制度,将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领域法治支撑,有利于为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广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吴小洪表示。
《条例》注重营造良好创新生态,鼓励支持、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各类主体创新创造。比如《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支持科研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实行更灵活的管理制度。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要求简化预算编制、落实间接费比例、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等。
为激发和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对科技创新活动相关人员实施“三个区分”的容错免责机制,并明确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尽职免责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