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一起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尽管过去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因开假病历、捏造病情、挪用善款等行为引发过一些争议与纠纷,但一直没有进入司法渠道解决。上述案例首次由法院裁决,法院还向民政部、大病众筹平台发出司法建议,这对于发起人、捐赠人、网络平台、主管部门等都有着启示意义。
观察这个案例,给人最大的启示是,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应该回到法治轨道。虽然这种新兴的社会求助方式已经帮助很多家庭筹到“救命钱”,但伴随的问题也不少,究其原因就在于这种求助方式主要靠民间自律来维系,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规范,而自律作用有限。
的确,这种求助方式从发起、捐赠到平台,都属于民间行为,民间行为离不开自律。去年,三大平台联合发布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和《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对于规范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规范化不够。
民政部门在回应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时表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属于民事赠与关系,不在民政部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之内。我国慈善法也没有将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纳入规范范畴。只有民政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实际作用不明显。
从上述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案来看,不仅发起人缺乏自律,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网络平台也审核把关不严。假如不是发起人的妻子举报“筹款基本没用”,网络平台没有发现,不会要求全额返还,这起案例则不会出现。
这说明目前仅靠民间自律很难规范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加强相关方自律,另一方面也要完善相关立法。为此,朝阳区法院建议民政部协调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规章,促进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有序开展。
我们要意识到,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虽是民事赠与关系,是民间行为,但如果这种民间行为极不规范的话,影响的是整个公益慈善事业。因为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已成为我国社会求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规范行为会影响捐赠人对社会求助的信任,继而影响慈善事业。
只有加强自律与完善法治双轮驱动,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才能尽快规范化,更多人才愿意加入到捐赠人队伍,更多不幸的家庭才能获得社会帮助。同时,还能减轻其他社会救助基金压力和我国医保支付压力。
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仅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三家大病网络众筹平台就帮助了373万多个家庭,筹款总额逾415亿元。假如没有这415亿筹款,大病医疗的压力只能由家庭和医保承担。由此来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不仅是民间行为,还涉及到公共利益。
既然涉及公共利益,就不能只靠自律来规范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还需要健全法治,要么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增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相关内容,要么为其“量身定制”专门法规。当然,主管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也要增加监督管理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的相关内容。(冯海宁)